近期,南京崟投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开展“无产可破案件”的调研工作。对无产可破的企业,运用法治手段引导其退出市场,以从根本上解决公司的债务问题,使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
《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43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第120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12条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