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市场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有关规定,现将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修复办事指南公布如下:
信用修复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一、可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一)经营异常名录及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
1.未按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1)修复条件: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提交材料:
①《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信用修复申请书》;
②《守信承诺书》;
③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④补报年度报告并已公示的网页截图(显示报送年度和公示日期,加盖公司公章)。
(3)办理部门:企业登记机关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4)办理时限: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经营异常状态标记自动取消。
2.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1)修复条件: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2)提交材料:
①《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信用修复申请书》;
②《守信承诺书》;
③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④即时信息公示截图(加盖公司公章)。
(3)办理部门:企业登记机关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4)办理时限: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1)修复条件: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2)提交材料:
①《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信用修复申请书》;
②《守信承诺书》;
③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④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当年度的年报审计报告。
(3)办理部门:企业登记机关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4)办理时限: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4.通过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1)修复条件: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市场主体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2)提交材料:
①《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信用修复申请书》;
②《守信承诺书》;
③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④住所产权证明和相关租赁协议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办理部门:企业登记机关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4)办理时限: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二)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除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修复条件: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2.提交材料:
(1)《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已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佐证材料;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地址确认书(可选);
(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办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
4.办理时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三)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修复条件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2.提交材料:
(1)《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已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佐证材料;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送达地址确认书(可选);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办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
4.办理时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二、信用修复服务流程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或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下载相关材料。
(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首页,点击“企业信息填报”。
(二)在登录页面输入有关信息进行登录。(如果未注册联络员或者联络员已经发生变更需先点击下方“联络员注册”或“联络员变更”,再进行登录)
(三)如果企业有失信信息,登录后会自动跳出提示窗口,点击“我知道了”,进入操作界面。
(四)点击“信用信息修复”模块。
(五)在跳出的界面中,在失信信息旁边点击“信用信息修复”。
(六)进入“信用修复”界面后,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
如果网上操作有困难,也可以直接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填写纸质资料进行线下申请。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地址及咨询电话
序号 | 单 位 | 地 址 | 电 话 |
1 | 南京市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 | 南京市江北新区凤滁路48号服贸大厦A座 | 025-88020291 |
2 |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管局 | 南京市玄武区花红园164号 | 025-83681787 |
3 |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 | 南京市秦淮区马道街9号2号楼 | 025-57723212 |
4 |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 | 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3幢 | 025-85739756 |
5 |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 | 南京市鼓楼区上海路152号 | 025-83279161 |
6 | 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管局 | 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文苑路118号 | 025-85562792 |
7 |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 | 南京市雨花台区竹影路5号1栋 | 025-52882726 |
8 |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 | 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箔路666号 | 025-52193636 |
9 |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管局 | 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151号 | 025-58857283 |
10 | 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管局 | 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嵋路300号 | 025-57119695 |
11 |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管局 | 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秦淮大道55号 | 025-57207131 |
12 | 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 | 南京市高淳区创新大道9号 | 025-57207131 |
13 | 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82号 | 025-85802432 |
14 |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96号发展大厦 | 025-84648825 025-84648829 |
15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107号龙江大厦603办公室 | 025-85537635 |